资本寒冬似乎涌入了疯狂的 VR、AR 领域。近日,曾经A轮融资 2000 万元的众景视界爆发员工讨薪事件。数十名众景视界“前员工”追讨拖欠了 2 个多月、总额接近 200 万元的工资以及报销款项。
一份维权员工自发统计的“部分员工欠薪明细”显示,统计内 49 名欠薪员工,欠工资 155.75 万元,拖欠报销款 38.88 万元。对于一个只有 60 人左右的创业公司而言,这份名单意味着欠薪几乎已经覆盖全员,绝大多数员工7、8 月两月工资未发放,个别员工 6 月份工资仍在拖欠中,最高的个人拖欠款项达到 8 万元。
10 月 28 日,众景员工维权讨薪。不过,维权地点并非众景视界公司,而是公司股东王湘云的办公地点。
拖欠工资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众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初始注册资金 100 万元,王湘云、马树庆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湘云系公司法人代表。王湘云的另一个身份是盛景网联合伙人,该公司获得清华控股、紫光股份、达晨创投等多家机构投资。
2014 年 12 月 23 日,众景视界引入刘俊峰、北京众景瑞丰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众景智丰投资管理中心三名股东。刘俊峰系众景视界对外宣称的创始人以及公司 CEO。此前,刘俊峰曾任职于 Motorola 和联想集团近 2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与王湘云同属“清华系”。
2015 年 3 月 25 日,众景视界引入东方网力、探路者(天津新起点投资有限公司)两名投资人,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 万元变更至 133.33 万元,刘俊峰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湘云为股东。维权员工告诉记者:“此次融资 150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众景视界引入深圳达晨及总裁肖冰的投资,深圳达晨曾在清科集团评选的“2015 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 50 强”中排名首位。众景员工称,“此次融资 2000 万元。”数名员工告诉记者:“公司 CEO 刘俊峰公开表示过资金到账,公司财务也可以证明 3500 万元都进入了公司账户。”
此次融资之后,众景视界举办媒体发布会,宣布公司在 2015 年 8 月已经率先完成“延迟时间 16ms-17ms 的移动 VR 一体机,满足 20ms 以内的低延迟标准”,VR 产品延迟低于 20ms 才有可能消除眩晕感。众景预计其产品将在 2016 年 3 季度问世。
但令人诧异的是,“仅仅过去了 2 个多月,公司就没钱了,”众景员工陶鑫(化名)告诉记者:“5 月份的时候,已经有人被欠薪了。而且,有的同事 5 月份的社保公积金也没有交。”但是,直到 8 月 25 日,才有员工在查询社保、公积金时发现“未及时缴纳”“被转出”的情况,此时,“已经发不出钱来了,而且公司开始陆续找员工谈‘降薪、裁员’的事情。”
不过,在陶鑫看来,“在3、4 月份之前,公司只有 40 名员工,工资并不多。而且公司产品没有正式进入推广环节,只生产了几百台产品,供应商货款也只是付一半,每月加起来的支出也就是 200 万左右。不可能在短短几个月之间就烧光了 2000 万。”除了 200 多万工资之外,众景视界尚有成立至今拖欠的供应商货款约 160 万元。
维权窘境
在多次集体协商之后,约 30 名员工在 8 月 30 日签署《离职协议》,“我们愿意放弃裁员补偿,但要求把欠薪、五险一金补齐。”这份众景法人代表刘俊峰签名、加盖公司公章的《离职协议》约定,众景视界应在“一个月内”将员工7、8 月份社保,6、7、8 月份公积金,6、7、8 月份的个税缴纳完毕,并且在“两个月内”将拖欠的报销、工资支付完毕。
“另外有 20 名左右愿意降薪留在公司的员工也在 10 月 11 日被告知公司经营不下去了。”陶鑫告诉记者:“每次集体协商,王湘云、刘俊峰都有出席、表态,但 10 月 11 日之后,CEO 刘俊峰失联,到了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也找不到他人。我们只能盛景网联去找王湘云,毕竟大部分人当初都是冲着盛景网联的背书才来的这个公司。”
不过,目前王湘云已经发表声明,称“拖欠员工工资的主体是众景视界,而非公司股东王湘云本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仅对公司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义务支付员工的工资。本人在众景视界无劳动关系、无职务、不领取任何薪酬。”
维权同期,众景员工已经发起集体仲裁和诉讼,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但他们并不乐观,“公司并没有多少资产,即使进行破产清算,也不够给大家发工资的。”
事实上,大部分资金断裂的创业公司都会面临这一窘境,即使破产清算,公司资产也不足以支付员工薪水。部分创始人会通过自筹资金补发员工薪水、为员工找工作,当然也不乏“跑路”者。但后者只有极少数,因为一旦“跑路”,也等于彻底告别了创业圈。
知名劳动法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认为:“他们(众景)的情况,很明显属于恶意欠薪,可以去公安机关起诉‘恶意欠薪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41 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该罪名的,一般对用人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等)可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洪桂彬看来,“创业公司欠薪通过民事诉讼往往会出现‘胜诉拿不回钱’的情况,但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公司法人、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