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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研人员最低可提60%

骑猪兜风 2016-10-25 08:28:11    200929 次浏览

(原标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科研人员最低可提60%)

南都讯 记者吴璇 见习记者向雪妮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昨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二稿”明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同时,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予以明确。

科技成果转化价值几何?“二稿”中,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予以明确。

“二稿”中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可按以下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前两项规定总额的50%。

而且,这些奖励和报酬支出,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和荣誉的行为,“二稿”中明确将给予重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吴璇 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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