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6年10月11日起,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 7数字移动电话机,共计190984台(包含2016年9月14日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产品)。本次召回事件涉及众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监督三星公司做好召回工作,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消费者退机或者换机,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机有损,包装或附件不全、有损为由拒绝召回。
二、消费者如持有的合约机,应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权利,且三星公司不应在合约机与话费之间的计费标准上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
三、消费者选择退机的,三星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备用机,供消费者正常使用。
四、消费者选择退机时,如缺乏发票等凭证,三星公司有义务对应自身销售记录,后台激活记录查询确定,履行召回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货。
五、消费者选择换机的,三星公司对其他型号手机的计价应合理,且应在更换时提供全新的三包凭证,对购买凭证(发票等)做出明确有效的更正。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在消费者退机或换机过程中,三星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数据存储转换服务,并做好保密工作。
七、消费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产生的产品邮递费用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有关邮递费用,三星公司应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适用方式。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本次召回中,三星公司所承担的应是运输等必要费用,不应局限于邮递费用。
九、三星公司应向发生爆炸问题的消费者致歉,并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密切关注并受理消费者在此次召回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三星公司及时、有效完成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