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一万多元从优品惠购物网上买了30盒河鲀提货券,吃了一盒后,却被告知河鲀有毒,且属我国禁用、违法食品。消费者张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销售河鲀的网站和生产商等3家单位诉至法院,索要10倍共16万余元的赔偿。前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张先生诉称,他之前没有吃过河鲀。2015年11月,他在优品惠网上买了“中洋河鲀健康尊享装”30盒,共14830元,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购公司)开具的发票,生产商则是江苏中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
2015年12月份,张先生吃了一盒河鲀。一亲戚告诉他说,我国禁吃河鲀,该产品是违法食品。他查询获知,河鲀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它安全风险很大。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河鲀鱼属于我国“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此后,张先生依据相关法规向北京市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了优购公司。该局立案调查后确认该河鲀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优购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张先生认为,既然河鲀是我国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优购公司及优品惠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明知该项规定。三家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河鲀的生产商、经营商等3被告退回其购物款,并赔偿其10倍购物款共16万余元。
庭上,中江公司辩称,其卖的河鲀已经剃掉了有毒的部分,经抽检,这些河鲀都没有毒。另外,其认为张先生的购买行为令人疑其为职业打假人。
优购公司辩称,其认为所卖的河鲀没毒,从养殖到生产都获得了政府相关许可,生产标准也获江苏卫计委审批、备案,河鲀活鱼也都经过了国家质检部门的质量检验;张先生买河鲀没有受到任何损害,故不同意支付赔偿;此外,张先生买的是30张提货券,实际上只有2张券配送了实物,故其要求将未交易的28盒食品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优品惠公司辩称,张先生买的河鲀是否合格跟其无关。优品惠网站只是为优购公司提供了一个平台,优品惠网站既不是产品的购买方,也不是销售方,故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庭上,原被告双方互相举证质证,并针对河鲀鱼是否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是否适用10倍赔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该案暂时休庭,并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