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通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所谓的电子数据包括了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规定》没有对加密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仅仅在《规定》的第四条模棱两可的称“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而第十六条称“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但如果难以破解呢?《规定》也没有说明如果个人拒绝提供加密数据会受到什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