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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上限利空B端平台 “一拆多”续贷或提高监管成本

骑猪兜风 2016-09-21 06:14:39    200659 次浏览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距四部委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近满月,在这份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P2P)文件的约束下,一些平台的整顿行动正遭遇挑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企业端(B端)借款提出的100万元(单家)/500万元(多家)上限,对包括开鑫贷、鹏金所等B端业务为主的P2P平台难言利好,在该类平台开展借贷业务的企业也承受着一定的续贷压力。

  一方面,若按新规执行100万以内的限额管理,此前在平台借贷的部分中小企业将面临抽贷、断贷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规整改要求下,部分平台出现将借款主体“一拆多”进行续贷的情况,将增加借款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成本。

  承压借款额上限新规

  “借款人上限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我们也在想办法怎么来应对这个要求。”在办法下发近一个月后,华北地区一家侧重于B端借贷业务的国资P2P负责人宝华(化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诉了这一苦恼。

  根据办法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P2P平台借款总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合计借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大多数企业端的借款需求都会在100万元以上,然后再一对多的进行借贷撮合,”宝华表示,“因为100万借款额度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杯水车薪,就算多个平台借500万也还是不够的,沟通成本也会提高。”

  多数资产端偏向于B端的P2P平台,的确普遍存在单笔借款超过100万元的情况。

  以鹏金所为例,其项目列表中多个标的均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由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一只标的的融资额更达到1000万元;无独有偶,开鑫贷、翼龙贷等对B端资产类平台的投资标的也普遍高于100万元。

  而办法要求,相关平台将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在发布日起的一年内进行整改。这无疑和部分B端借款方客观存在的续贷需求构成矛盾。

  “的确有12个月的整改期,但对于B端的融资限额监管来说,企业从银行处无法获得融资,从平台续贷变得很重要,”北京一家大型P2P业务人士表示,“但限额要求提出后,一些企业的续贷额将被压缩,这样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融资难度,也容易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有平台人士认为,对自然人的借款限额也将对部分企业借款需求带来次生影响。办法规定,自然人的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单一平台)和100万元(多平台累计)。

  “一些中小企业老板会提供足值的质押物,以自然人身份来借款,这种模式也并不少见,”宝华告诉记者,“但在个人和企业双双限额的情况下,这种方法也走不通了。”

  事实上,办法对P2P借方最大限额的安排,与监管层所坚持P2P“小额原则”的初衷有关。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零度财经首席分析师卓刀泉认为,从P2P的“轻监管”基调来看,以单一额度上限规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P2P监管规则出台前该行业生态已野蛮生长数年,一刀切的整顿的确容易给利用P2P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风险隐患。

  “现在多地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不得随意抽贷,其实互金平台也存在类似尴尬,如果限额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被动断贷,反而容易诱发局部风险。”卓刀泉表示。

 “一拆多”续贷

  不过,同时拿捏资产、资金端的P2P平台似乎并不甘于被限额“天花板”所捆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部分平台在整改过程中考虑采取借款主体“一拆多”的方式突破融资上限。

  所谓借款主体的“一拆多”,是指原融资企业实控人通过注册多个关联公司进行联合融资,以此突破限额条款。即便监管层可能会禁止企业通过关联方突破上限,但企业方面仍然可以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处理”的手段来另辟蹊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针对上述模式早已明令禁止,禁止“借款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但事实上,“变更名称、重复借款很难有实际的监督,所以有一些中小平台已在考虑这样操作了,比如用能够控制的人的身份证进行工商注册,多几个公司就多了相应的借款额度,”宝华称,“一些小企业确实有续贷的刚性需求。”

  “如果借款限额最终衍生出借款人靠多注册企业来增加融资额的现象,那么将会和作为行业规范目标的透明化、小额化出现根本背离,”卓刀泉认为,“而且虚注实体本身也会给融资项目带来不确定性,加剧了资金安全和合规隐患。”

  此外,由于同一借款企业在不同平台的合计借款额度可突破至500万元,亦有平台在考虑采取行业内兼并、收购并保持其独立存续的方式,从平台端为企业突破借款上限。

  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可考虑根据P2P平台融资客户的差别采取分类监管,即允许B端平台借款人拥有更高的借款额度,但同样提高相应的资质和监管要求。

  “其实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监管应该对症下药,不能一刀切都归为小额类平台,”宝华坦言,“对C端还是对B端,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经营生态,也很难使用同样一个监管规则。”

  (记者微信:lw8346860,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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