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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骑猪兜风 2016-08-15 14:12:24    201100 次浏览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份文件特别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生活美容、培训、预付款消费等服务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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