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学借钱后赖账,但是当时借条并没有打,手头只有当时微信聊天记录和汇款凭证,这些算不算证据呢?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当时借贷成立,判决借款人十日内归还。
钱某和苏某为初中同学,2014年的一天,钱某收到苏某微信信息,说要借款5万元,拟周转半个月。钱某想着老同学有难不能不帮,于是当天下午就将手头仅有的2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苏某。
然而,半个月后,苏某并没有还钱;之后两年间,尽管钱某几次催讨,但是苏某总是推托。今年5月,在钱某的几番催促下,苏某在微信承诺先还一半,但是却不付诸行动,甚至不再理会钱某。无奈之下,钱某持微信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官向苏某的父亲调查。苏父确认了苏某微信的身份,同时表态这2万元债务肯定要还。法官表示,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在钱某苏某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多次对借款事宜进行沟通和催讨,内容完整、表意清晰,并且由被告的父亲确认真实身份,以及相应的汇款凭证,证明了双方借贷事实,因此法院采信其聊天记录为诉讼证据之一。
常熟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钱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钱某要求苏某归还借款2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