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替人代考驾照被判拘役2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代考入刑"后,四川法院判决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为金钱所诱惑,男子左某在威远县代替一名驾校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考试中被考官识破了替考行为。
这在以前,左某的行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而这次,他已涉嫌犯罪。22日,威远县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开庭,左某受审,他被指控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这一新罪。
经过审理,威远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左某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内江市中院向四川省高院确认,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法院宣判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男子替人代考驾照被捉现行
6月20日,星期一,内江市威远县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点,考生们持身份证陆续进入考场。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考官"钟开贵如往常一样,在考点监控室内查看考试情况。
9时20分,钟开贵发现异常。"6号考试车参考的男子照片和报考学员参加科目一时留下的照片明显不同,正在考试的男子明显偏瘦。"钟开贵随即通过驾校调取了报考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报考档案。查看后,基本确定其中存在代考行为。
6号考试车内的男子结束考试后,钟开贵在考场内拦下他。"我问他具体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他都说记不清楚了。"钟开贵说,该男子的成绩能够通过科目二考试。"最终查实该男子代考后,其成绩作废了。"
在基本确认该男子存在代替他人考试行为后,交由威远警方调查。经查实,男子左某是贵州人,是代替报考学员袁某参加考试。今年21岁的左某此前经重庆某汽车驾驶服务公司到威远县某驾校参加驾驶培训,并通过考试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6月20日,左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威远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3天后,左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威远警方刑事拘留。
犯代替考试罪,判拘役2个月
7月22日,威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来,袁某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后,因打工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该公司以打卡为由,向其索要了身份证。由于担心袁某拖的时间太长,公司承担的费用更高,该公司负责人唐某便找到左某代替袁某考试。经约定,唐某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结束后,向左右支付3000元酬劳。6月20日,左某持袁某身份证到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代替袁某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挡获。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法院认为,左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左某已实施代替他人进行考试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左某的犯罪事实及平常表现、认罪态度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左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内江市中院向四川省高院确认,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试案。
此外,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涉案的唐某还向警方交代,此前,他还曾组织他人替人代考驾驶证。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官点评 替考作弊入刑震慑作弊行为 利于维护考试公平
此案的审判员袁壹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后,刑法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两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公务员考试、高考、驾考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也能很好的震慑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袁壹认为,考试作弊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将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
袁壹说,就此案来看,如果左某代替袁某考试成功,未经正规培训和考试而获得驾驶证的袁某,很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也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
对话替考者 法律意识淡薄 希望他人不要找人代考
22日的庭审结束后,成都商报记者获准采访到了左某。
左某称,在替考前,唐某曾两次找他代替袁某考试。"第一次在电话中给我说,我没有答应。"左某说,第二次,唐某许诺3000元酬金让他替袁某考试科目二、科目三后,他才答应。"当时没有工作,想到代考有3000元,我就答应了。"
"答应代考时,我还是有些担心。我还专门问过唐某,他说没问题。"左某说。至于是否看过他和袁某外表差距较大、代考时是否紧张,左某表示,他拿到袁某身份证后,都没看一眼,就进入考场考试了。
被判处拘役2个月后,左某表示,此前他并不知道代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经过此事,他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找人代考,考试还是凭自己的本事。尤其是考驾照,凭自己本事去考,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