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猪兜风

评论:规范互联网广告厘清属性只是第一步

骑猪兜风 2016-07-11 11:06:20    200742 次浏览

  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终于正式出台。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一些亮点颇引人瞩目,比如首次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而对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规定则提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南方都市报:

  至此次办法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法规可谓详尽,但参照过去的经验,能否规范互联网广告其实还是一个未知数。此类乱象的性质决定了,一种互联网广告是否受到监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造成的社会影响,至于单个行为,一方面监管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即便受到监管,所受到的惩罚也有限,很多企业基本无视了监管压力。颇为讽刺的是,去年新《广告法》出台后,某智能手机的网络广告语取消了极限用语,很快便改成了“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

  现实地看,无论法律如何完善,都难以彻底规范互联网广告。这不仅涉及法律自身局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广告背后有技术作依托,如今最优秀的科技人才都在研究如何把广告送到用户面前,互联网广告发展至今,像恶意弹窗这类只是比较初级的乱象,更多的乱象因为有了高科技的掩护,未能引起重视,甚至未被发现。

  长远来看,治理互联网广告乱象,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另外必须发动网民的力量。如果各类违法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如果举报、投诉等流程能够优化,形成举报 监管的双重压力,举报一起监管一起,相信规范互联网广告会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钱江晚报:

  《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以及付费搜索广告,另外还有一条兜底性条款。实际上,如今的互联网广告很多根本不带链接,比如一些商业性推广文章,已经“进化”到直接把推广文字插入正文内。

  当然也要看到,《暂行办法》明确付费搜索是广告,将其纳入《广告法》规范,相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展来讲是有所滞后,在世界各国中却是领先一步的做法。这表明,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互联网广告,仍是一个新课题。其中关键,不仅在于及时明确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还在于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有创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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