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不服2.6亿元天价罚款起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终审今天在广东高院结束。案件将择日宣判。
在今天庭审过程中,上诉方快播公司、被上诉方深圳市监局以及原第三方腾讯公司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是否有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是否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数额是否不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在深圳市监局行政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快播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在执法的时候没出示两人以上的执法证件。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了执法证件和材料,并表示希望上诉人能尊重客观事实,有些东西时客观存在的,不是说你没有收到就没有。
快播公司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014年6月17日听证会之前7日将相关通知送达快播公司,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证据能证明通知送达。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经在2014年6月6日将相关通知送达快播公司。在随后的相关证据提交环节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提交了腾讯、乐视等方面的送达通知证据,但并未能提交快播公司方面的相关送达证据。
在快播是否侵权的问题中,快播认为,快播只是提供搜索功能,不主动提供侵权产品,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区分内容的正版与否。腾讯公司则表示,快播搜索中的结果应该只包括其所拥有版权的资源和合作方的资源。在整改期内,快播依旧我行我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盗版。快播存在教唆以及帮助侵权的行为。快播为其侵权的小网站站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形成产业链,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等。建立了小二广场等与小网站站长交流的平台,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存教唆侵权方法的主管故意和客观事实。因此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快播遭到了腾讯、乐视、搜狐等有影响力的内容方的投诉,不仅构成侵权,而且侵害公共利益。快播公司认为,快播公司不涉及侵害公共利益。上诉人虽然是个小公司,但是由于在技术上的领先,已经成为第三方(腾讯)的直接竞争对手。
在深圳市监局行政处罚的数额是否不当问题中,快播方面认为侵权属于民事行为,深圳市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越权嫌疑;针对快播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快播不能因为一类行为遭到多吃处罚。
这场官司还要追溯到2014年3月18日,当时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快播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听证会,快播公司、腾讯公司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上述处理决定书加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专用章(011)”。
快播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