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启斌 许晨辉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由于非法募集资金,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近日接到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出的首例罚单,并处以顶格处罚。
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该法对合格投资者有明确的界定,即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称,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