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剑
近期,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种新兴的商业营销模式——“微信点赞有礼”活动迅速在大中城市各类商业载体中蔓延,并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追捧。
消费者用二维码或其他方式获得商家指定的宣传广告后,发布到个人微信朋友圈中,收集朋友圈内好友对该广告的“赞”,当集满一定数量“赞”评价后,便可按照商家的规定免费领取指定礼品或享受折扣服务。而商家借助消费者的圈“赞”行为,提升产品的口碑与店铺人气,拥有6亿受众的微信公共平台已成为企业实现市场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维系、产品销售的重要营销手段。
一时间,诸如食品店集赞免单、旅行社集赞优惠、4S店集赞送礼品等活动层出不穷。而四处招揽亲朋好友圈“赞”后,因兑奖条件苛刻、所述礼品与实物不符、商家不信守承诺等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且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定,调解难度较大。一是兑换实物与所述礼品不符。多数消费者收到商家寄送的礼品后,发现实际礼品与商家微信中所述礼品在外观、质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因商家上传礼品图片过度美化,导致一定程度上失真;另一方面商家为追求利益降低宣传成本,不乏以劣代优、以次充好现象。二是潜在消费诱导顾客。此情况多发生在如旅行社等非实体销售行业,在“点赞有礼”中提供某种服务项目。消费者前往兑换免费服务时,被告知需支付导游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部分实体产品商家在兑换礼品中存在收取礼品税款行为,导致消费者不满引发纠纷。三是商家在承诺履行上出现偏差。在消费者与商家异地相隔的情况下,部分商家利用受地域限制难于追责的特点,对满足礼品兑换条件的异地消费者采取不理睬、拖延等方式应对诉求。另有部分商家为抢占微信宣传平台而盲目跟风,对活动成本、客户维护及消费转换未做好充分准备,导致活动无法有序进行,甚至纠纷不断,难以收场。四是滥用最终解释权。部分商家在“点赞”活动内容叙述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属,一旦活动收尾,对满足兑换条件的消费者,以改变礼品实质内容、变更活动规则或条件等,变相推卸责任或规避责任。
笔者认为,莫让“点赞”点来麻烦。首先,以增设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此类行为加强规范。在“点赞”活动中,消费者通过花费精力、时间及社会关系的方式,满足商家所需要的条件进而获得奖品或某种奖励性消费权,与支付现金等有价证券的常规消费行为不同,需要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增设相关条款加以规定,从而使该类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出现纠纷等情况时也便于界定和处置。
其次,侦查机关要立足本职,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微信平台开展“点赞”活动尚处在低门槛阶段,“点赞”消费仍缺少相应规范。公安机关在相关纠纷警情处置中,要积极组织消费者与商家协商处理,注意及时收集相应证据。由于网络商业行为与传统购物方式不同,消费者在达成买卖合同之前,没见过出卖人,也没有见到过标的物的实物,在调处中可参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进行调处,该《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纠纷调处中,公安机关可依据上述规定对商家的“点赞”活动履行情况及双方矛盾点进行确认,再以协议补充形式进行权利义务调整。
最后,多措并举扩大宣传视角。工商、公安、税务、消协等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相关提醒信息,引导广大消费者警惕商家消费陷阱,倡导理性消费,避免轻信盲从,提醒消费者如遇商家推诿、欺诈消费,可求助12315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