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以来最受关注的事件,大概就是在网络公开审理的快播案了。有点“敏感”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大过嘴瘾,让这场庭审迅速成为热点,激起了网民的围观热情,也引发了法律、互联网等行业内的专业讨论。
在网友整理的“快播庭审段子大集合”中,辩护人的“菜刀论”引起了很大争议。辩护人说:“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不能因为说有人用电脑犯罪,那就说电脑公司犯罪“,辩护人还进一步说:”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社会必定大乱!“
落脚于“工具无罪”的“菜刀论”不是什么新鲜产物,反其道而行之的“工具有罪”论也有悠久的历史。《孟子·梁惠王上》就说:“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
这两段跨越两千多年的辩论,都用了一种方式——类比。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的解释,我们一般所说的类比,是“一种推理方法,根据两种事物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做出它们在其他特征上也可能相似的结论。就拿“菜刀论”的逻辑来说,“制造或销售菜刀的”和“开发播放器的”都是某种商品的提供者,有人拿菜刀杀了人,制造或销售菜刀的一般不会被定罪,那么同理,有人在播放器上非法传播消息,提供者也没有责任。这样的类比到底合适不合适,能不能服众,不是我们讨论的对象。我们要谈的,是类比。
“类比”的历史悠久,这个名称的历史却不久,在古代中国,人们称之为“譬”。《说文解字》说:“譬,谕也。”《辞源》说:“以彼谕此曰譬。”“譬”和“喻”常常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诗经》爱用“赋比兴”,其中的“比”有些和“譬”(类比)对应,如“硕鼠硕鼠,无食我黍”,有些和“喻”对应,如“手如柔荑,肤如凝脂”。如果要区分“譬”和“喻”,大概是“譬”更重说理,“喻”更重修辞。
在汉语文献、特别是先秦历史文献中,我们能够找到特别多使用类比的例子。譬如孟子就是“譬”的爱好者,除了上面提到的段落,还有我们耳熟能详的“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再比如晏子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还有大家都熟悉的《邹忌讽齐威王纳谏》的故事也运用了类比手法。
使用类比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原本微言大义的道理,经过这么一类比,显得通俗;原本佶屈聱牙的语言,经过这么一类比,变得通俗。类比虽然是一种推理方式,但修辞效果也不差。两种功效结合起来,说理变得透彻,文字变得流畅,自然能够征服更多读者和听众,难怪诸子百家们乐于使用。
有人认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传统思维更注重演绎法,而中国人则喜欢使用类比,并举例说,处理同一主题,荀子的《劝学》用了二十多处譬喻,而培根的《论读书》里却只有四处。不过这种比较不太恰当,荀子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而培根则生活在17世纪,中间差了快两千年,这两千年的时间里,且不论人类思维方式的变化,语言的发展就不可同日而语。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罗马的西塞罗、昆体良,为当今世界留下了许多关于类比的理论,也有许多使用类比的精彩论证。有猜想说,中国先秦诸子那么喜欢类比,或许除了类比在修辞和推理方面的效果,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的汉语抽象程度不够,无法表达太过抽象的思想,不得不借助类比的手段表达。不过到底是不是这样,还没有考证,只是聊备一说。
话题回到最开始的菜刀论,这套“菜刀论”出现的时间不算短,出场频率却很高。2005年和2011年,百度两次以“菜刀论”为公众对自己侵权的指责辩白。也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可以用菜刀论为“技术无罪”辩护,2000年,《焦点访谈》曝光的把工业油供给食品厂的油脂公司、2003年,《羊城晚报》曝光广州某公司大量销售利器和几十万伏高压的防身器械,其负责人也不约而同的用“菜刀论”为自己辩白。罗马修辞学家圣·奥古斯丁说:“雄辩能力对劝善和扬恶同样都有极大价值,然而它本身却是中性的。”类比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