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环境侵权案件中,中铁五局(集团)和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期间产生噪音,导致临近养殖场蛋鸡大量死亡的诉讼案引起关注,最终被告企业被判赔偿原告45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29日介绍,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公益诉讼案例、7起私益诉讼案例。
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噪声污染导致蛋鸡死亡的纠纷案颇引人关注。案件中,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
事后,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针对该诉讼,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
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最高法认为,案件中,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为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