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食品:两三千年前已出现
“毒食品”的概念两三千年前便存在。《周易》中便提到有毒肉制品,其中第21卦“噬嗑”中六三条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意思是吃腊肉中毒,小有不适无大灾。
由此可以分析出,因问题食品而造成的食物中毒现象,在周代也不鲜见。
周朝:有些食物不能吃
《周礼·天官·内饔》中则记载了很多不能吃的食物:夜里没事儿爱叫唤的牛,毛长还结成一块儿的羊,屁股上没毛儿又很狂躁的狗,羽毛脱色叫声嘶哑的鸟,睫毛凌乱的猪,脊背黑、前腿又有杂斑的马。
这些牲畜屠宰后,肉质不好,会有不同的臭味,是吃不得的。
虽然未必科学,但是这种预防精神还是值得现代人学习的。
孔子:中国最早的饮食安全观察员
《论语·乡党》中,孔子谈到了“十三不食”原则,大意是:“粮食陈旧和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能吃。气味变了,不能吃。烹调不当,不能吃。不新鲜的东西,不能吃。肉切得不方正,不能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能吃。席上的肉虽多,但吃的量不要超过米面的量。酒没有限制,但不能喝醉。市场上买来的肉干,不吃。每餐必须有姜,但不要多吃。”
这大概算是中国最早的食品安全理念。
唐宋:卖毒肉者可处绞刑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
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朝延续了唐朝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律,而且政府还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商品质量由各行会把关。
作为担保人,行会会长责任重大,主要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与价格。
尚食:皇帝吃饭,专人先尝
古时候,送给皇帝食物之前不亲口品尝的,将被重打100大板。各朝一般都设类似清代“内务府”这样的专门机构,由专人专职负责。
唐代的尚食局就是专门负责皇帝膳食的食品安全办,编制有12人,其中“尚食”两人,正五品。这些人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凡进食,先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