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出台关于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每学期陪餐4次以上。此外,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20次以上。
根据规定,全省有学生食堂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不含托幼机构),应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陪餐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3年。
中小学校应安排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所有学生食堂每天均要安排管理人员陪餐。学校行政管理部门驻地所在校区安排学校行政部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其他校区安排常驻该校区的院系中层管理人员陪餐。学生食堂较多的高校可轮流安排陪餐食堂,保证每天两个以上(含两个)食堂有人陪餐。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20次以上。
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形式可以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如采用校长午餐制等方式;每学期陪餐4次以上。校级领导陪餐实行时间为正常在校时间,不含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寒暑假。
值得一提的是,陪餐人员和学生一起排队,付费购餐,同区域就餐;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就餐食堂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